企业倒闭,员工档案

编辑:吴律师 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 发布于2024-03-05 13:40
法律分析:档案一般存放机构有:一、人才:户口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或人社局(师范毕业生的档案实在户口所在地教育局存档);二、报到证签约单位:毕业时报到证的报到单位(签约单位或者签约单位委托存档的人才);三、毕业学校(颁发毕业生最高学历的毕业大学);四、企事业单位:具有人事权的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和国有企业人事部门或者企事业单位委托的人才中心存档。特别被兼并、破产、转制的国有企业(或企事业单位),人事档案存档由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和国有企业人事部门或者企事业单位委托的人才中心存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经档案馆同意,提前将档案交档案馆保管的,在国家规定的移交期限届满前,该档案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仍由原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的单位办理。移交期限届满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按照档案利用规定办理。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发生机构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等情形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档案馆移交档案。
友情链接: 榆林律师 杭州律师联系方式 杭州公司法律师 永城市律师 六安金寨县律师 太原律师 吉水律师 呼和浩特律师 朝阳律师 七台河律师 青岛律师 湛江律师 昭通律师 沈阳律师 上栗县律师 南昌西湖区律师 涡阳县律师 马鞍山和县律师 揭阳普宁市律师 成都郫都区律师 沈阳于洪区律师 广州越秀区律师 曲靖律师 成都温江区律师 枣阳市律师 东台市律师 长春律师 大连律师 太原律师 成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