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的权利主要有哪些?

编辑:吴律师 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 发布于2024-03-10 17:40
辩护律师的职责就是依法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根据具体案件案情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权是诉讼权利的核心。
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推进刑事辩护、法律帮助全覆盖。针对指定辩护与委托辩护并存的情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应当赋予被告人选择权,尊重被告人的选择。
我国法律依据:《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被告人从开始参加刑事诉讼起,就有权提出有利于自己的材料和意见,反驳对他的控诉,为自己进行辩护。被告人除了可以自行进行辩护外,还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为自己辩护。
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案件中,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并应当认真听取和研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依法辩护时所提出的材料和意见。
辩护也要有一定的技巧,它并不是考验辩护律师的口才,而是考验辩护律师的专业以及细心,技巧等,辩护律师首先要教会被告人说话,所谓“教被告人说话”不是要教被告人说谎。
是教给被告人说话的方法和技巧。其次要选准辩护的角度,争取为被告人减轻或免除其刑事责任,还有辩护律师要有换位思考的格局,刑辩律师要学会换位思考,换位思考不仅能帮助刑辩律师把握面、选准辩护的角度和突破口,更有利于消除公诉人的对立情绪,说服审判法官。
最后是深挖证据,这才是决定法官审判的标准,证据是诉讼之王,有其是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显得尤为重要。
辩护律师也要有自己的职业操守,有底线、有良知,不要强行颠倒黑白是每一个律师都应该有的底线与原则,任何信口雌黄、颠倒黑白的行为,如果是出于执业律师之手,是让人唾弃的。
尽管,律师的职业伦理是尽可能地维护己方当事人的利益,但是,作为一名专业法律人,也有最基本的素养要求,那就是严谨、客观、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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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的权利包括:
1、阅卷权,辩护律师可以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到相关的机关处进行阅卷,了解案情;
2、会见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为其提供相关的法律诉讼服务;
3、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可以调查取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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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的权利主要包括:
1、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
2、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权和会议通信权;
3、调查取证权。这是辩护律师的权利,其他辩护人没有;
4、审查起诉阶段提出辩护意见权;
5、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权;
6、经被告同意,提出上诉权;
7、代理申诉权;
8、依法独立辩护权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9、拒绝辩护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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